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条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制度,对易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确定责任单位和人员,及时予以调处化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