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科学安排应急重点建设项目,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物资采购等保障措施应当满足突发事件应对需要。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的研究开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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