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指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领导担任。
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设立办公室,根据需要设置若干工作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应急管理人员,负责专项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以及综合协调工作。
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设立办公室,根据需要设置若干工作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应急管理人员,负责专项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以及综合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