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事后恢复重建

第三十八条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事后恢复重建 第三十八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铁路、道路、轨道交通、水路、航空等运输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交通运输综合保障措施,及时、安全运送人员和救援物资。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保障消防、急救医疗等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通信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保障应急处置通信系统畅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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