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九条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和相关人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培训。
居(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学校(幼儿园)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以及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建设应急科普教育基地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学生进行应急体验式培训。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居(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学校(幼儿园)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以及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建设应急科普教育基地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学生进行应急体验式培训。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