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四条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交通运输应急保障体系,加强铁路、道路、轨道交通、水路、航空等运输经营管理单位的联动以及资源共享,保障突发事件救援运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