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突发事件的等级和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