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二十七条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二十七条 接收突发事件信息的部门、单位,应当迅速调查核实,采取紧急应对措施,控制、减轻、消除突发事件危害。发现接报的突发事件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或者超出处置能力范围的,应当立即向市、区(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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