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五条

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五条 市、区(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统筹用于职业学校发展。
不举办职业教育的区(市),应当将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百分之三十上缴市本级财政;当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达不到百分之三十的区(市),差额部分应当上缴市本级财政,统筹用于全市职业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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