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条
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条 建立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职业教育经费的保障机制。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职业教育经费正常增长机制。
市、区(市)教育财政经费的增长部分应当优先用于职业教育,具体比例由市、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职业教育经费正常增长机制。
市、区(市)教育财政经费的增长部分应当优先用于职业教育,具体比例由市、区(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