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五章 职业培训
第四十二条
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五章 职业培训 第四十二条 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制定培训计划,并按照培训计划开展职业培训,不得减少培训内容和培训课时。
接受职业培训的学生,经考核合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培训证书。
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根据职业技能鉴定的要求,组织培训学生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学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接受职业培训的学生,经考核合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培训证书。
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根据职业技能鉴定的要求,组织培训学生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学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