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五章 职业培训
第四十条
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五章 职业培训 第四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培训制度,有计划地组织职工参加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至百分之二点五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可以单独举办职业培训,也可以委托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培训。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至百分之二点五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可以单独举办职业培训,也可以委托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