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五章 职业培训
第三十九条
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五章 职业培训 第三十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村经济、科技、教育统筹发展的需要,举办农村职业教育。
市、有关区(市)农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职业农民、转移就业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计划,并委托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培训。
市、有关区(市)农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职业农民、转移就业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计划,并委托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