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五章 职业培训 第三十八条 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五章 职业培训 第三十八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职业学校、企业和职业培训机构为依托的职业培训体系,组织开展面向社会的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培训等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