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四章 校企合作

第三十六条

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四章 校企合作 第三十六条 企业开展校企合作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为接收学生实习支付的报酬等费用支出,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和用于职业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举办的职业学校自用的房产、土地,按照规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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