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四章 校企合作
第三十四条
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四章 校企合作 第三十四条 禁止安排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进入高空、矿山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岗位实习。禁止安排学生进入与所学专业无关的岗位实习。禁止安排学生进入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禁止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学生顶岗实习工作时间应当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安排一年级学生顶岗实习。
学生顶岗实习工作时间应当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安排一年级学生顶岗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