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四章 校企合作
第三十二条
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四章 校企合作 第三十二条 职业学校、接收实习学生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实习学生应当依法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明确三方权利和义务。涉及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应当确定保密义务。
职业学校应当为所有实习学生办理实习责任保险,费用由市、区(市)人民政府财政负担。
职业学校应当为所有实习学生办理实习责任保险,费用由市、区(市)人民政府财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