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四章 校企合作
第三十条
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四章 校企合作 第三十条 职业学校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与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开展下列事项的合作:
(一)构建课程体系,优化教学内容,开发专业课程与教材;
(二)实施多形式人才培养,为合作企业培养所需人才和优先推荐毕业生;
(三)共建实习实训基地;
(四)开展教师、高技能人才双向互动交流;
(五)参与企业技术改造、产品研发、科技项目攻关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六)提供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服务;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职业学校应当与合作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签订校企合作协议。
(一)构建课程体系,优化教学内容,开发专业课程与教材;
(二)实施多形式人才培养,为合作企业培养所需人才和优先推荐毕业生;
(三)共建实习实训基地;
(四)开展教师、高技能人才双向互动交流;
(五)参与企业技术改造、产品研发、科技项目攻关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六)提供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服务;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职业学校应当与合作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签订校企合作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