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四章 校企合作 第二十九条 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四章 校企合作 第二十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校企合作扶持资金,主要用于补助接纳学生顶岗实习和教师顶岗锻炼的单位、扶持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等。具体办法由市、区(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