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三章 教师和学生

第二十七条

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三章 教师和学生 第二十七条 实行职业学校毕业生职业资格证书和学历证书双证书制度。
职业学校毕业生,经考核鉴定合格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学校毕业生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时,免除理论考试。
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修业期满且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技工学校学生达到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学分标准的,由市教育部门颁发中专学历证书。
鼓励职业学校毕业生取得多个职业资格证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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