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三章 教师和学生
第二十五条
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三章 教师和学生 第二十五条 职业学校应当在收费前公示收费项目、标准、范围、依据等内容。
职业学校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职业学校因虚假宣传或者因违法行为致使教育教学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等原因造成学生退学的,应当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
职业学校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职业学校因虚假宣传或者因违法行为致使教育教学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等原因造成学生退学的,应当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