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三章 教师和学生

第二十六条

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三章 教师和学生 第二十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与普通高中之间,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学生学籍互转、学分互认。
支持职业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和学分制,允许学生工学交替,提前或者延后完成学业。
支持不同层级职业学校之间、职业学校与应用型本科高校之间对口贯通分段培养学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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