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四章 校企合作
第二十八条
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四章 校企合作 第二十八条 鼓励、支持职业学校与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合作办学、人才培养、资源共享、共同发展等方面开展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设立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岗位,在校企合作中发挥主体作用。
鼓励行业组织发挥资源、技术、信息等优势,引导和支持本行业企业事业单位与职业学校开展校企合作。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设立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岗位,在校企合作中发挥主体作用。
鼓励行业组织发挥资源、技术、信息等优势,引导和支持本行业企业事业单位与职业学校开展校企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