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四章 校企合作
第三十一条
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四章 校企合作 第三十一条 职业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学生实习实训,并保证学生的实习实训时间。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纳职业学校对口专业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锻炼,并提供指导和便利条件。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纳职业学校对口专业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锻炼,并提供指导和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