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四章 校企合作 第三十三条 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四章 校企合作 第三十三条 职业学校、接收实习学生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组织对实习实训学生进行安全培训。实习实训学生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安全管理制度、劳动纪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