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四章 校企合作 第三十五条 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四章 校企合作 第三十五条 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实习报酬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直接发放给学生本人,并在三方实习协议中明确报酬标准;其他实习,实习单位可以给予实习学生适当补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取、截留学生实习报酬、补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