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四章 校企合作 第三十七条 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四章 校企合作 第三十七条 鼓励、支持和引导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职业学校、社会组织等组建区域性、行业性职业教育集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