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五章 职业培训 第四十一条 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五章 职业培训 第四十一条 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士兵、高校毕业生、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中和高中毕业生等参加职业培训,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