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

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教育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将职业教育公共实训基地的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支持职业学校建设面向社会开放的实训基地,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建设兼具生产与教学功能的实训基地。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职业教育公共实训基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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