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九条
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九条 市、有关区(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应当健全职业教育督导制度,加强对职业教育的督导,并向社会公布督导结果。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和毕业生就业情况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支持第三方开展教育质量评价。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和毕业生就业情况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支持第三方开展教育质量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