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

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 鼓励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技术开发创新竞赛,对优胜者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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