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 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 鼓励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技术开发创新竞赛,对优胜者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