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一条 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一条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定期发布专业建设发展意见,指导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合理确定培训职业(工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