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二条 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教育部门建立职业教育毕业生就业和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有关部门应当为职业教育毕业生提供就业、创新创业等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