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三条 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教育研究支撑体系和队伍建设,统筹组织协调本市职业教育科研教研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