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职业学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