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职业学校不按照规定落实教师培训进修、实践锻炼制度的,由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