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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