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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