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