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四十六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四十六条 市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市政公用、环保等部门和相关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胶州湾沿岸陆域及入胶州湾河流两侧的重大危险源进行普查、登记,组织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情况,制定风险防范措施。
市环保部门和海事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胶州湾保护范围内及入胶州湾河流两侧的应急队伍、设施、设备进行登记,建立数据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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