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8-11-30 共 7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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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护胶州湾的环境和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胶州湾保护范围和入胶州湾河流及其两侧控制区域。 第三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三条 胶州湾保护范围包括胶州湾海域和胶州湾沿岸陆域。胶州湾湿地保护规划以及其他专项保护规划划定的保护区域超出以上范围的,以保护规划确定的... 第四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四条 胶州湾保护遵循保护优先、规划先行、海陆统筹、综合防治的原则。 第五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五条 市和区(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将胶州湾保护和入胶州湾河流污染防治、河道治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损害胶州湾的组织、个人以及有关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鼓励、支持组织和个人开展保护胶州湾的... 第七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七条 市和区(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胶州湾保护的宣传、教育,对在胶州湾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 第八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八条 胶州湾的保护管理工作实行分级、分部门管理,以市级管理为主。 第九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胶州湾保护工作。 环胶州湾各区(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和入胶州湾河流流经区域的区(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 第十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胶州湾保护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胶州湾保护中的重要工作,研究、审议有关胶州湾的重要规划、制度和重大项目建设,组织胶州... 第十一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市和区(市)规划、环保、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分别负责胶州湾保护范围内的规划、环保、... 第十二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胶州湾保护工作涉及事项管理职责不清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予以明确。 规划 第十三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胶州湾保护范围内的海岸线、建设用地等资源进行战略储备,严格控制开发时序,确保土地、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四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胶州湾保护控制线是胶州湾海域范围保护控制的界限。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设置胶州湾保护控制线标志。 胶州湾保护控制线未经批准不得调整。... 第十五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市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青岛市海洋功能区划。 青岛市海洋功能区划应当编制胶州湾专章,根据胶... 第十六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胶州湾湿地资源进行调查,编制胶州湾湿地保护规划,并设置保护标志。 第十七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组织编制胶州湾沿岸陆域控制性详细规划。 编制胶州湾沿岸陆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将建... 第十八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在胶州湾保护范围内的重要观景点与被观测点之间,划定视域控制范围线。在视域控制范围线内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视线景观分... 第十九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胶州湾保护控制线向陆地一侧,楼山河以南至团岛湾头、洋河以南至凤凰岛脚子石、胶州湾保护控制线与经二路红岛西侧相交处至大沽河区间距离... 第二十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根据胶州湾保护需要,修订排水专业规划。 市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胶州湾沿岸陆域... 第二十一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胶州湾保护和城市发展需要,逐步调整胶州湾内港口功能,减少大宗散货运输和堆放。 第二十二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土地利用规划应当相互协调。同一层级的规划之间存在冲突的,按照最有利于保护胶州湾的规划执行。 生态保护 第二十三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在胶州湾海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围海、填海; (二)采挖砂石(因清淤和航道、河道疏浚需要除外); (三)从事筑池、网箱、... 第二十四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胶州湾保护范围内的岸线应当保持开放,除依法批准的港口、码头、船舶修造及军事等用途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圈占,不得限制他人正常通... 第二十五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胶州湾现状岸线以及岸线整理规划,划定自然岸线保护范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改变... 第二十六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 禁止毁坏胶州湾保护范围内的山体、林木、湿地和绿地。有关区(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提高胶州湾保护范围内的森... 第二十七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在胶州湾湿地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房地产开发; (二)工业生产; (三)建设宾馆、饭店、招待所、疗养院等永久性建筑... 第二十八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海水淡化项目以及其他海水利用项目产生的浓盐水应当离岸达标排放至海水交换良好的海域或者进行稀释后近岸排放。对浓盐水进行稀释后向胶... 第二十九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二十九条 因采用海水降温技术向胶州湾海域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所排放海域的水温符合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第三十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三十条 胶州湾岸线整理工程项目和入胶州湾河流治理工程项目应当制定水土保持方案,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一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胶州湾生态补偿制度。 市和环胶州湾各区(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以及入胶州湾河流流经区域的区(市)人... 第三十二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三十二条 实施胶州湾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胶州湾海域环境保护规划,确定主要污染物排入胶州湾的总量控制指标。主要污染物排... 第三十三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三十三条 对主要污染物排入胶州湾总量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的海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暂停审批新增相应种类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 第三十四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三十四条 市和环胶州湾各区(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针对胶州湾内各海洋功能区的水质现状,分别确定治理期限,并采取措施,使其水... 第三十五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三十五条 禁止向胶州湾海域排放下列船舶污染物: (一)船舶垃圾; (二)生活污水; (三)含油和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 (四)含油和含有毒... 第三十六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三十六条 除因码头装卸船舶运输的石油需要配套建设的管线外,禁止穿越、跨越胶州湾海域建设输油管线。 第三十七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三十七条 在胶州湾保护范围内以及入胶州湾河流的河道管理范围两侧五百米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或者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电镀... 第三十八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三十八条 胶州湾沿岸陆域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煤炭、煤矸石、矿石、粉煤灰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露天物料堆场,原有的物料堆场应当进行抑尘改造和... 第三十九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三十九条 胶州湾沿岸陆域范围内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 第四十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四十条 市和环胶州湾有关区(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和入胶州湾河流流经区域的区(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指导... 第四十一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四十一条 禁止在胶州湾海域、岸滩和入胶州湾河流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堆放、填埋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建筑废弃物、农业废弃物以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十二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四十二条 环胶州湾有关区(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和入胶州湾河流流经区域的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村社区保洁及生活垃圾处... 第四十三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四十三条 对入胶州湾河流有关截污、治污、清淤、河道交界断面水质达标、河道(岸)保洁及景观改善等保护工作,实行综合环境控制目标及河(段)长... 第四十四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四十四条 胶州湾保护范围内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污水处理及监督管理按照《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的规定执行。 胶州湾沿岸陆域范围... 第四十五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四十五条 采用海水脱硫工艺处理废气,所排废水的重金属离子浓度不超过海水第三类水质标准、其他污染物浓度符合《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 第四十六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四十六条 市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市政公用、环保等部门和相关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胶州湾沿岸陆域及入胶州湾河流两侧的重大危险... 第四十七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胶州湾实际,组织制定胶州湾重大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编制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加强专业应急队伍建设和应... 第四十八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胶州湾生态修复规划,确定修复目标和主要措施。 第四十九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四十九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胶州湾生态修复规划和胶州湾沿岸陆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胶州湾岸线整理规划。 市建设部门应当根据胶州湾岸线... 第五十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五十条 市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加强对胶州湾底部典型断面的冲淤监测,分析冲淤态势,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胶州湾淤积情况... 第五十一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五十一条 市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加强胶州湾海洋生物监测,采取增殖放流等救护和繁育养护措施,保护和修复水生野生动物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 第五十二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五十二条 市和环胶州湾各区(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胶州湾退化湿地恢复工作,恢复湿地功能。 第五十三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五十三条 环胶州湾各区(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对胶州湾保护范围内未经依法批准的建筑物、构筑物组织拆除。 第五十四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胶州湾有关区(市)人民政府对胶州湾海域内的养殖池塘、养殖网箱、养殖筏架等渔业养殖设施进行清理。具体清理方案...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胶州湾保护、管理情况。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 第五十六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胶州湾保护目标责任、评估考核、终身责任追究等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市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定期组织对胶州湾的海洋环境、海洋生态进行调查与评价,并按照规定... 第五十八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市规划、城管执法、环保、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林业、建设、海事等部门,应当加强监视、监测网络建设,提高卫星... 第五十九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胶州湾保护委员会应当组织市相关管理部门、相关区(市)人民政府以及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建立胶州湾保护... 第六十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规划、城管执法、环保、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林业、建设、海事等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工作制... 第六十一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规划、城管执法、环保、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林业、建设、海事等部门以及其他行使胶州湾保护管理职权的部门,应... 第六十二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胶州湾保护委员会应当组织市相关管理部门建立胶州湾保护信息公开平台,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内容外,将以下... 第六十三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成立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其他方面代表组成的胶州湾保护社会监督委员会,对胶州湾...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 第六十五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十六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四项规定,破坏胶州湾湿地保护范围内的湿地的,由林业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 第六十七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海水淡化项目以及其他海水利... 第六十八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向胶州湾海域排放船舶污染物的,由海事部门、海洋与渔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 第六十九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对新建项目,由环保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处建设项目总... 第七十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新建易产生扬尘污染的露天物料堆场、原有的物料堆场未进行抑尘改造和采取防渗漏措施或者... 第七十一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直接向胶州湾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的,由环保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第七十二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行使胶州湾保护管理职权的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第七十三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入胶州湾河流是指直接入湾的海泊河、李村河、板桥坊河、楼山河、白沙河、墨水河、羊毛沟河、大沽河、跃进河... 第七十五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入胶州湾河流作为生活饮用水源的,按照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的规定,其保护标准严于本条例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六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