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市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定期组织对胶州湾的海洋环境、海洋生态进行调查与评价,并按照规定发布相关质量公报或者专项通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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