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市规划、城管执法、环保、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林业、建设、海事等部门,应当加强监视、监测网络建设,提高卫星航空遥感、远程视频以及在线自动监测能力,对胶州湾保护范围内的规划建设、污染物排放、海洋环境、海域使用、土地利用、湿地、船舶等进行动态监视、监测。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投入,提升胶州湾保护相关调查、监视、监测等的装备能力和技术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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