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胶州湾保护目标责任、评估考核、终身责任追究等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