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胶州湾保护、管理情况。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或者执法检查等方式,对市人民政府胶州湾保护工作情况开展监督。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或者执法检查等方式,对市人民政府胶州湾保护工作情况开展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