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五十三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五十三条 环胶州湾各区(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对胶州湾保护范围内未经依法批准的建筑物、构筑物组织拆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