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四十一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四十一条 禁止在胶州湾海域、岸滩和入胶州湾河流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堆放、填埋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建筑废弃物、农业废弃物以及其他废弃物。
禁止直接向胶州湾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
流入胶州湾的河流,河道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除外);已建的排污口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排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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