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四十三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四十三条 对入胶州湾河流有关截污、治污、清淤、河道交界断面水质达标、河道(岸)保洁及景观改善等保护工作,实行综合环境控制目标及河(段)长责任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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