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直接向胶州湾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的,由环保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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