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处罚的,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