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对新建项目,由环保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扩建项目,由环保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拆除扩建部分,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全部法条